第一条
为了加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纪律,实现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经常化,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支队各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
第三条 组织制度
(一)设立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党总支书记、校长担任(学校志愿服务工作总负责人)
副组长: 团委书记担任(志愿服务工作直接负责人)
志愿服务总队队长、副队长(具体落实志愿服务工作)
成 员:各志愿服务队队长(由各班团支部书记兼任)
(二)志愿者服务队实行团委书记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各队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服务队设队长1名,组织员1名。
1、团委书记职责:全面负责志愿者工作,制定志愿者服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落实;负责服务单位的联系沟通;负责各服务队队长的选拔、培训;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对全体志愿者进行思想教育和培训,调动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工作总结,定期向党总支书记汇报工作情况;做好志愿者服务队的奖惩工作。
2、志愿服务队队长职责:按照校团委的指示,负责全队的日常事务,对团委书记负责。 全面统筹安排好各项活动,带领小分队组织开展每次活动;定期召开例会;做好成员的思想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做好队员奖惩的建议工作。
3、志愿服务队组织员职责:负责服务队内部协调,服务队活动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做好每次会议的签到,协助做好考勤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志愿服务队队员职责: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及时、主动地向队长、校团委书记提出合理建议。
(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队员必须统一着装。
(三)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队长在3日内形成活动工作总结,呈报志愿服务领导小组。
第四条 例会制度
(一)学校志愿者大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志愿者会议,分别在每学期的前后召开,做好计划和总结,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志愿者服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会议由团委书记主持,会议传达上级单位决议、精神,讨论决定志愿者服务队的重大问题,总结、布置、安排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
(三)志愿服务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各志愿服务队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传达委员会指示、决议; 讨论决定本志愿者服务队的重大问题,总结、布置、安排本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
(四)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五)服务队全体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第五条 学习注册制度
(一)全体志愿者原则上每月集中组织学习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二)学习由志愿者服务队队长组织,传达上级部门的指示、学习志愿者的相关知识、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的志愿者活动开展经验,以及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的相关知识。
(三)志愿者之间要加强工作、生活、活动中的学习交流,从而达到共同进步、共同提高的目的。
(四) 积极推动志愿者注册工作。原则上要求所有团员青年注册成为志愿者。每年五月份做好新团员志愿者的注册工作。积极鼓励非青年团员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六条 考勤制度
(一)在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志愿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队统一组织的例会、学习、活动中,志愿者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果必须请假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则必须告知队长并请示组长,事后补写请假条,并及时了解学习内容、会议要求或活动情况。
(二)有事请假者,必须持有假条,由组长或副组长签字认可。
(三)全体志愿者参加的活动考勤由志愿者服务队队长记录存档,并做为奖惩先进的考核项目。
第七条 活动制度
(一)服务队全体志愿者,应有组织、有纪律的开展活动,发扬“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活动宗旨。
(二)服务队全体志愿者应服从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遣,自觉服从志愿者队伍的指示,确保志愿者队伍活动准时、高效、有序的完成。
(三)各位志愿者也可结合自身条件,发挥个人专长,积极主动地走向社会联系一些有保障性、有意义的活动。
(四)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校内志愿活动和校外志愿活动两大类。
第八条 考核制度
(一)志愿者服务队考核方法。将各志愿服务队的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先进团支部考评的重要指标。志愿服务工作出色的志愿队所在团支部具有评优优先权。
(二)志愿者个人考核办法。
每次活动没有缺勤现象,工作认真积极表现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对在服务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报志愿者服务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志愿服务工作突出的个人可优先评选优秀团员。在县市省级推优评选中享有优先权。
志愿者必须按时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提供的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2次迟到或1次不到者,批评警告1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3次迟到或2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志愿者服务队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